■卢荻
在“中国法理学史”这片有限的史学论域里,百年前有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胡适的《中国古代哲学史》以及王振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近年来有李龙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继这些力作之后,重写中国法理学史还能出新吗?
我们有理由说“不能”,因为书写对象是固定的,它们定格于过去,自身不再生产新质了。当然,说“能”同样有理,因为相关史料可以继续开掘,书写方式亦可多加变通,让书写对象在外铄作用下更显具体、饱满——喻中教授的近作《中国法理学史》,其新意就在于此。
《中国法理学史》从上古时代的圣人皋陶写起,认为他一身兼任立法者和司法者,是中国法律职业最早的符号性人物,开辟了中国法理学思想的先河。据汉代王充记载,“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皋陶“治狱”(审理案件)常常借助一只体型如羊、神性卓异的独角兽。此兽通称獬廌,自皋陶以来,它不仅被看作驱害辟邪的祥瑞,而且被看作法律公正的象征。于是,今人对獬廌形象的引用,就有了禀承传统法律精神的意味。
汉代,依经治国的理念开启了中国法理学思想的儒学阶段。此处的“经”指儒家“六艺”,亦即人们耳熟能详的儒家“六经”,包含《诗》《书》《礼》《乐》《易》《春秋》六部深刻体现国家意志、传达官方法理旨趣的著作。依经治国作为一项法理命题,是由西汉董仲舒创造的。在更深层的意义上,董仲舒其实设计了一个超稳定“棋盘”。从那之后的约两千年间,中国法理学尽管因为汲取不同的时代养分——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等——而不断移步,但始终未曾离开此盘。
到十九世纪上半叶,正如梁启超所述,“清政既渐陵夷衰微矣,举国方沈酣太平,而彼辈若不胜其忧危,恒相与指天画地,规天下大计”。国家危机渐起之时,以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先进思想家著书立说、建言献策,发出了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先声。随着两次鸦片战争、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新文化运动、抗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等重大事件的发生,一批又一批知识分子崛起,他们为国家与时代留下了《校邠庐抗议》(冯桂芬)、《今古学考》(廖平)、《实理公法全书》(康有为)、《讨满洲檄》(章太炎)、《史学要论》(李大钊)、《论六经》(熊十力)等富有法理意义的珍贵文本,也留下了法必本于人、物质立国、以法治辅礼治等大量可资借鉴的法理观念。
纵览《中国法理学史》,上述皋陶时代、汉代、十九世纪上半叶构成了三个重要的叙述节点。全书以它们为起始,分别形成了第一、二、三卷,进而展现了中国法理学演进史上的三大阶段:“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以及“世界之中国”。“中国之中国”对应着中国法理学自给自足、独立发生和发展的状态;“亚洲之中国”突出中国法理学与周边国家文化的关联;“世界之中国”则将此关联推到了全球层面,表明中国法理学与华夏文明秩序一样,皆在世界变迁中不断调适,以延续自身的活力。显然,作者并未直接套用通行的断代方法,而是根据法理学领域的独特性加以变通,也未局限于中国本土,而是将中国法理学纳入了世界框架。论及五四新文化运动时,他指出,“在这场以‘新’为修饰词的‘文化运动’中,不仅有新来的马克思主义、新来的自由主义,还出现了新的儒家……亦即现代新儒家”,“从后来的历史过程来看,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国的主导思想,但是,新儒家与自由主义的意义也不容忽视,因为前者联通古今,后者联通中西”。如此,中国法理学发展到二十世纪初时的新变及其原由,就颇为直观地呈现了出来。
与贯通古今中外的写作姿态相呼应,作者亦十分自觉地从法理学这片有限之地迈出去,向其他领域,包括政治、军事、哲学等等,寻求思想支持。他高度认同学者程燎原的观点:“‘法理思想’原本就不是专业法学家的思想产品……其实往往是哲学家、思想家创造(提出、阐明、证成)但专业法学家可以解读、述说或充其量加以发挥的法的哲学、理念与原理。”故此,《中国法理学史》取多用宏,发掘了不少常以思想家著称、其法理学家身份却被忽略的人物,比如胡适。作者认为,胡适在撰写《中国哲学史大纲》(后改称《中国古代哲学史》)的时候,用“法理学家”的概念取代“法家”的概念,并且明确列出先秦法理学四大家——慎到、尹文、尸佼与韩非,这些做法具有开创性意义。正是胡适,完成了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建构,甚至实现了对中国法理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法理学史》从上古圣人皋陶写到当代哲人熊十力,时间上绵延四千多年,篇幅上达110万字。而若细究起来,它完全可以写得更长,因为自熊十力以来的大半个世纪里,中国法理学仍然在前进。对此作者并非无感,他借古人之语自陈,“止于所不可不止”。对他而言,这段历史实乃“所见世”。一方面,他生于兹,长于兹,作为零距离的亲历者,他难以达到叙述的客观公正;另方面,此阶段总体上延续着前一阶段的法理框架,该框架业已详述,自然无需反复申说。概言之,“止于所不可不止”意味着适可而止。或许在最初抬笔时,他所追求的就不是全、满,而是恰如其分,是通过写一本书,让中国法理学这棵古树开一朵别致的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