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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9年08月21日 星期三

    版权经理日常工作二三事

    鱼水 《 中华读书报 》( 2019年08月21日   17 版)
    鱼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版权经理,主要负责对外版权相关工作,包括引进、输出等工作。

        在刚刚接到同事关于稿件的消息时,我的脑海中第一时间冒出的不是工作期间那些非常值得一提的“趣事”,而是一堆省略号。也难怪自己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趣事”,版权经理负责的工作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总是“充满激情”,在不少时候也需要直面因文化的不同而造成的分歧,并为此寻找适合的妥协点。在此,就我的日常工作与各位分享一二。

     

        首先,就从版权工作的初始步骤——寻找确切的版权方来开始吧。在版权工作中,时常会接到编辑提出的针对某类选题的寻找需求。一般来说,如果有特定的书目和明确的海外出版社信息,那么在结合信息并进行搜索后,相应的联系方式应该就会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但凡事没有绝对,既然会有简单搜索就能找到的版权方,也会存在无论怎么找都搞不清楚谁是版权方的可能,甚至于还会发生难以预料的事。记得有一回,编辑那边传来一本有关“二战时期日本脚气病相关研究”的书目,需要寻找版权方。把相关信息填入搜索引擎后,很容易就找到了原出版方。于是我便顺藤摸瓜找到了对方版权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在把我方的需求简单阐述后发出了邮件,满心以为接下来只要稍稍等待对方的回复就行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直到半年后,在我几乎已经快把这件事从脑海中删除的一天上午,邮箱里多了一封陌生的邮件。当时我看见标题的第一反应是“这是哪家啊?为何要给我发这么一个奇怪的选题推荐”?直到看到后面引用的邮件存档,才想起这本书是我曾问过的。所以,在收到海外版权方确切的答复前,作为版权经理确实很难确认具体书目的情况。如果有时候发现版权经理很长时间没有给回应,那多半不是他忘记回复你,而是对方并没有给出什么答复。

     

        版权工作中,确定了版权方后,接下来双方关于合同条件的协商其实也充满着不确定性。海外版权方提出的价格虽然一般都会考虑有利于对外推广的前提,但有很多时候双方对于特定选题的重要性却存在着认知上的误差。一个在对方看来肯定可以大卖的热门选题,我方结合实际情况可能只认为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常规选题。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提出的价格很容易超出我方的预算,但因为文化差异等多种因素,我们很难让对方意识到这一点。另外,海外版权方有不少是需要公司正式盖章的报价单才会受理书目报价的,结合上一条超出预算的情况,版权经理对此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双方没有就价格达成共识,那么草率做出任何承诺都是非常危险的。双方这么你来我往就价格问题互相试探,持续时间很可能会超出预计。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一方的妥协与让步,或者就只能遗憾地表示“期待下次合作”了。

     

        当然,与海外版权方的交流中不仅有双方的博弈,通过交流进而发现双方在合作领域的更多共同点,也是常见的。以建筑设计类图书来说,因为时常会向欧洲的多家出版社发邮件询问相关书目的版权,双方合作多次、较为熟悉后,就会在各大书展约时间面谈并交流有关信息。在频繁接触的背后,信息的更新频率也会相应变快,双方可以更加快速地了解到对方的需求。如果我们对对方即将推出的一本书感兴趣,基于长时间合作达成的信任,可能在图书上市前就可以获得大部分关于该书的信息,大大提升海外版权的引进速度。因为双方对对方能接受的价格也十分熟悉,协调合同条件所需的时间也可以大大缩短,甚至直接沿用上一次合作的合同条件也不是没有可能。印象比较深的一次,在我提出有编辑对对方将要出版的一本书非常感兴趣后,对方直接发给我了一份仍在编辑中的文稿,并表示因为未定稿,所以只能请我们参考一下目前的版本,在书籍出版后会再给我们发送最终版以供参考。这放在两家完全陌生的出版社间我想是很难发生的,而正是基于交流与合作产生的信任,才使得这件事得以实现。

     

        最后,我想谈谈海外版权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签约问题。签约是整项流程的核心,必须慎之又慎。虽然大部分的海外版权方应该都会出具已经“制式化”的合同,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在确认合同条件时可以草率应对。不同版权方对待条件的态度也不一样,比如一家外方对于出版后样书寄送的条件可能只有寥寥数语;另一家外方可能就会非常重视这一点,每项要求都列举清楚。从我经手过的版权合同来看,合同条件上需要重点注意的除了最重要的“版税率”以外,就是“库存处理条款”和“出版期限”了。一般来说,我们会默认合同涉及的书籍,在版权到期后还有6个月的额外销售期,但不同的版权方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保险起见还是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白较为妥当。曾经有一次,我审阅完一份授权合同后,没有找到库存处理的条件,就通过邮件询问外方能否增加这项。而后通过外方的回复,才发现他们把“库存处理条款”和“违约问题”放在一起。如果合同期内没有违约行为,就可以保证6个月的库存处理时间,可见理解上的差异。而“出版期限”则是和编辑息息相关,在经常会遇到出版延期的情况下,合同规定,少于12个月的出版期限往往是无法接受的,这方面版权经理一定要和责任编辑讨论清楚。

     

        无论如何,版权经理是和海外版权方打交道的第一线人员,自身对相关书籍涉及的条件必须做到理解透彻。以上分享仅仅出于我个人的经历总结而来,大概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但有一点,应该是大多数版权从业人员共同的追求,那就是,“以尽量合理的条件,为读者引进(输出)优秀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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