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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读书报 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网络转载须付酬”需要配套措施

    《 中华读书报 》( 2015年05月06日   08 版)

        22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月23日《新京报》)

        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了网站广阔的成长空间。但不幸的是,我国的网站全都奉行“拿来主义”,不付分文就从传统媒体转载各种文章,对于这种强盗行径,一些网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不,就有一家网站公然宣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只是新闻的搬运工”。

        其实,通讯也好、评论也罢,这些作品都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来自于作者精心的创造,是完完全全的原创作品,作者享有全部的著作权,这种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遗憾的是,以往因为缺乏具体的规定,许多作者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无可奈何。

        如今好了,《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消息、通讯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在笔者看来,要想真正维护作者的权益,规定“网络转载须付酬”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虽说《通知》规定转载付酬,但付酬的标准又是多少呢?目前,《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报刊刊载及转载作品每千字100元。那么,网络转载也参照这一标准吗?再说了,互联网媒体若是拒不付酬,作者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谁来维护作者的权益?谁来处罚侵权的互联网媒体?

        从理论上来说,著作权被侵犯,作者应当主动维权,但维权的成本,却不是普通作者承担得起的。假设某网站转载了笔者的一篇文章却未付酬,笔者要想维权,就得到法院起诉该网站。这样一来,笔者不只要请律师,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最终索赔所得,按照目前的标准,可能最多也就100元。投入与收益的巨大落差,使得诸多作者明知被侵权也只能选择沉默。

        我们知道,创新才是一个国家始终向前的“原动力”,而不断创新的前提就是原创作品受到充分的保护。若是盗取、复制别人的作品而不受任何处罚,所谓的创新也就无从谈起。

        在消费领域,有“假一赔十”的规定,也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消协,可在创作领域呢,除了“网络转载须付酬”的规定外,尚无强有力的配套措施。这样的配套措施,应当早日出台。

        江苏省徐州市 孙曙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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