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0日 Wed

电动自行车保险宣传与实际不符被撤销

《文摘报》(2026年06月10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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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6月10日 Wed
2026年06月10日

电动自行车保险宣传与实际不符被撤销

  2021年5月,管某购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后,通过该品牌绑定的手机APP了解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产品,包括“车辆盗抢险”“电动车组合保险”“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年5月21日,管某通过该APP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线上投保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保障内容涵盖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及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一年,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0万元,管某支付保险费199元。

  2021年12月22日,管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管某就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某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单中附加车上人员责任的赔付情形为“被保险人有责任”,而管某受伤系无责任的交通意外所致,不符合理赔条件。

  管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的宣传信息与实际保障范围不一致,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显示,被告在保险产品的宣传及销售页面使用了包含“骑行受伤—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车上人员受伤”等图文表述,直观向投保人传递“驾驶人自身意外受伤可获保障”的信息,而实际提供的保障范围中却并不包含驾驶人自身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险种,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亦无法对驾驶人自身遭受的损害进行赔付。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宣传中主动作出的“骑行受伤”“意外受伤”等描述,与案涉保险的实际保障范围完全不符,且仅简单展示保险条款,未对保障内容作出清晰解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管某保险费199元,并支付利息26.07元。

  (中国法院网5.26 吴桐 焦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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