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0日 Wed

路遇“开门杀”,索赔该找谁

《文摘报》(2026年06月10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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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6月10日 Wed
2026年06月10日

路遇“开门杀”,索赔该找谁

  在上海市奉贤区,董某驾驶小客车沿某公路行驶。这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杜某有事要下车,董某就靠边把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

  不巧的是,就在杜某下车开门时,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眼看车门打开,避让不及,电动车撞在了车门上。不仅电动车被撞坏,潘某也被撞飞,摔得全身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事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董某等认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承担。可保险公司却认为,驾驶员董某、乘客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保险公司不应对因乘客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仅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几方协商没有结果,潘某就把杜某、董某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余元。

  法院认为,杜某的行为造成潘某损伤,其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理应承担责任。对于董某,本案中,驾驶人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都具有实际的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与杜某的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这是二者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因此对抗被害人,也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全部损失的赔偿。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50%的责任予以赔付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赔偿总额共计40万余元。

  (《人民日报》5.28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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