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加装电梯的权益归谁
钱某买了陆某的房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钱某现场踏勘时,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加梯工程已近尾声。陆某声称,其已付清全部分摊费用,并反复有意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非常方便。
买房一年多后,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启用电梯卡。然而,钱某去申领电梯卡却遭到拒绝。经多方了解,钱某得知,陆某此前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仍旧以业主身份明确表示不需要电梯卡,并且提出希望退还之前已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由于陆某的恶意阻碍,钱某始终无法获取应得的电梯卡,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于是便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加装电梯权益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电梯虽可作为独立之物,但附着于建筑物之上的加装电梯与房屋住宅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无法分离,两者形成民法学原理上的附合,电梯为楼栋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提出,钱某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法官认为,陆某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额支出加装电梯的分摊资金,原告购房前于现场踏勘之时电梯围栏业已建好,使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备电梯配套的便利,进而愿意为房屋支付更高的对价。从日常生活经验与交易习惯来看,若卖方未明确告知电梯需另行付费或有其他对价待付,购房者认为房屋买卖价款已包含加装电梯之对价则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
此外,陆某向原告主张另行支付加梯费用之时,距房屋交易完成已近两年,与大额交易中行使价款请求权的一般合理期间明显不符。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实际已包含加装电梯的权益对价更具高度盖然性,判决确认钱某对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人民日报》5.21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