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7日 Wed

企业数据利益保护的体系化构建

《文摘报》(2026年05月27日 06版)
s
06版:光明学林
文摘报 2026年05月27日 Wed
2026年05月27日

企业数据利益保护的体系化构建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人们的生活方式呈现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特点,数据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对数据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数据的价值持续提升,这也造成了数据财产利益纠纷的频繁发生,并因此对数据财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就当前司法实践而言,依托《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商业秘密等制度,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数据纠纷,但在日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前,既往法律条款并不能妥善解决所有类型的数据纠纷。因此,在制度层面清晰地界定数据财产之上的利益分配格局,为企业的数据收集、存储、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产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以及《民法典》预留的财产权“开放空间”,为企业数据权利的纳入奠定了基础。企业数据符合财产权客体财产性、独立性和可支配性的要求,但其财产权利在形式、客体及内容等方面又有别于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为代表的传统财产权利,难以将其纳入既有的财产权利类型。基于此,尝试将企业数据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进行制度设计,是较为恰当的。

  企业数据权利作为一种框架性权利,其包含的具体权利要根据特定数据类型构成的客体而予以确定。对此,在辨析既有的数据分类作为赋权依据的优势与不足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划分为基础,创设相应的原始数据用益权与衍生数据专有权,使赋权保护更具针对性与可行性。

  (《企业数据权利体系的构造与保护》赵新潮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目录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