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5日 Wed

债权变诉讼代理,协议无效

《文摘报》(2026年03月25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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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3月25日 Wed
2026年03月25日

债权变诉讼代理,协议无效

  刘某欠李某货款15.6万元。2023年11月,李某与某投资企业、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对刘某的债权拆分转让,1%债权(计1560元)转让给某投资企业,29%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自留70%债权。协议同时约定,李某自留债权的全部维权费用由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退费权益归属某投资企业。

  协议签订后,刘某未向受让方付款,李某仍多次自行向刘某催收全部货款。某投资企业遂依据其受让的1%债权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1560元。

  经查,某投资企业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亲属关系,两家企业长期通过受让小额债权后提起诉讼获利。若本案胜诉,某资产管理公司计划就其受让的29%债权另行起诉。某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协议存在多处反常,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债权让与合意。其一,李某转让债权后仍持续自行催收全部债务,表明其未真正放弃债权的核心权利。其二,某资产管理公司仅受让29%债权,却需承担李某自留70%债权的全部维权费用,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其三,诉讼费退费权益本随原告身份产生,无需特别约定。案涉协议对此专门明确归属,目的是某投资企业为回收诉讼代理成本所作的费用设计。因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某投资企业并未实际取得债权,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3.17 肖镕 冯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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