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过重罚”是否合法
《文摘报》(2026年03月25日 03版)
公司“小过重罚”是否合法
甲公司系IT外包服务公司,李某于2022年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约定,在工作期间睡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为一般违纪,公司发放警告邮件给员工本人、直接经理上级和隔级上级,半年内不得晋升、不得提升工资。
2024年9月,甲公司向李某发送邮件,告知其于当月月底退出所在项目、进入待岗期。2024年11月,甲公司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存在“多次睡觉、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1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职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员工手册》约定的一般违纪行为;即便李某确系存在上述违纪行为,甲公司亦应实施与其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等相当的惩戒管理。而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述行为仅为一般违纪。甲公司既未能充分举证李某存在所述违纪行为,也未举证该行为已达到《员工手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更未证明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关于其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3.17 李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