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失联,垫付的费用能否追回
《文摘报》(2026年03月25日 03版)
某快递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加盟网点)签订系列合作协议。2024年初,该物流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拖欠员工工资及各项经营费用,其法定代表人随后失联。为保障快递网络稳定运行,该快递公司代为垫付员工工资9.7万余元、电暖物业费7700余元,并结清物流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系统欠款4.9万余元。
快递公司认为,物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物流公司返还全部垫付款、支付经营欠款及违约金。
物流公司则称,其在双方协商后退出网点,并非擅自违约,亦不存在失联情形。此外,快递公司垫付费用未经其同意,应以网点资产抵扣,同时对系统生成的经营欠款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该物流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负有自行支付员工工资及经营费用的合同义务。在其法定代表人失联、未履行前述义务且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下,该快递公司为维护快递网络稳定代为垫付必要费用,行为合理且必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物流公司应返还相关费用。
关于经营欠款,法院指出,双方协议明确以系统数据为结算依据,该物流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快递公司主张抵扣保证金后的剩余经营欠款4.9万余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节、快递公司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法调整为以经营欠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共计3000余元。
(《工人日报》3.12 马安妮 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