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8日 Wed

换了同品牌车,保养服务“作废”?

《文摘报》(2026年03月18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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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制纵横
文摘报 2026年03月18日 Wed
2026年03月18日

换了同品牌车,保养服务“作废”?

  高先生此前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4次汽车保养服务。双方签订了保养合同,其中第5条“本合同各项权益仅用于本合同约定车辆,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各项权益自动随车转至下一位车主”;第7条“客户一旦享受合同所含任意服务或权益,剩余不予退还”。

  高先生进行了一次保养后,便置换了该品牌另一款新车。当高先生开着新车去4S店做保养时,4S店却表示保养券绑定原车辆车架号,新车无法使用,且3次剩余保养金额不予退还。

  高先生认为,自己是付费购买保养服务的主体,换车后品牌、车牌号都没变、车主还是自己,4S店应继续履约。因双方发生争议,高先生不想继续在该4S店保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剩余保养费3468元。

  4S店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保养权益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车辆,换车后权益随车转移给新车主。且一旦享受合同所含服务或权益,剩余概不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第5条涉及保养服务对象、保养权利行使方式,是与高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4S店未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合同第7条不合理限制高先生解除权、免除自身返还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现高先生车型已改变,4S店拒绝高先生使用保养券为现有车辆提供保养,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高先生要求4S店退还剩余保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4S店退换高先生剩余款项3468元。

  (《人民法院报》3.3 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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