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赵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从某烟酒店购买了六排刺海参1盒,售价1800元。案涉海参标签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赵某收货时海参已超保质期,属于过期食品。
赵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某烟酒店退还海参货款1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000元。烟酒店辩称,赵某购买海参前,店铺已提前告知赵某,海参系过期降价出售,赵某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系恶意索赔。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烟酒店出售过期食品,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收取的合同价款18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同时,鉴于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盒海参采取销毁等措施,以确保不被再次销售。
关于原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经查,赵某在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不仅多次从某烟酒店购买海参,还在购物平台向多名其他商家购买海参,且大多以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短期内在本市多个法院连续提起大量诉讼,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综合考量原告对所购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明知,结合其购买的频次、数量等,原告在本案中所购买的海参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不予支持。
(《今晚报》1.12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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