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外卖员小王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当时,乔女士已经怀孕32周多。受伤的她被送至医院诊治,后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全麻手术。更令人揪心的是,医生告知乔女士,车祸外伤可能造成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后可能造成静脉血栓形成、胎儿宫内窘迫等,危及母胎安全,且全麻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
为尽可能保全孩子,乔女士最终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进行全麻手术。就这样,乔女士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小可出生当日便因系早产儿且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某儿童医院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原告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原告出生后即因系早产儿被送至NICU病区住院治疗,故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小王作为外卖员,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应当认为本案系发生在小王履职期间,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14 王英鸽 张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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