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与老李多年前产生过节,老李怀恨在心,四处打听老张的信息。2024年,老李偶然结识老张的朋友小王,小王在明知双方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未经老张允许,擅自将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微信名片及公司营业执照等提供给老李。此后,老张频繁遭到老李的电话骚扰和威胁,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老张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小王在庭审时表示,自己并未泄露老张的“核心隐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也是公开信息,且老李后续的骚扰行为与其无关,老张亦未能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老张的诉请。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审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展开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告知小王,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另一方面也向老张说明,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缺乏依据。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向老张出具书面致歉信,老张放弃索赔主张。
转发他人的电话号码不一定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区别在于转发电话号码的目的,以正常社交为目的转发此类信息不构成侵权。具体到该案,小王向老李公开老张的电话号码时,明知老李并非出于善意,与后续老张被骚扰形成因果关系,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人日报》1.8 庞慧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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