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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6年01月21日 星期三

    交了“超龄费”,跟团游出意外谁担责

    《 文摘报 》( 2026年01月21日   03 版)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某项旅行活动,某旅行社为此提供旅游服务并对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

        旅行第4天自早上7时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某公司和某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91586元。

        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网1.9 李果 李湘 夏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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