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高速路上行车时,碾过路面上一条1米左右的铁板,造成车辆底部油箱损坏。由于事发地点位于摄像头盲区,未能找到异物遗撒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周女士与案涉公共道路管理人某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拖车等费用共1245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方不仅有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还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
本案中,周女士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对路上存在遗撒的意外情况及时采取避让等措施,以减轻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她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实践中,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要交纳通行费才可通行,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高速公路管理方也应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公司虽辩称已进行巡视、清理工作,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事发第一时间对障碍物进行了清理,也未能尽到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周女士3735元。
(《北京日报》1.14 张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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