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与杨先生(均为化名)系朋友关系。因杨先生资金紧张需要借款,而林女士名下持有三张有可用额度的信用卡,二人经协商约定,林女士将其中两张信用卡出借给杨先生使用。杨先生向林女士出具了《借条》,明确载明借到林女士信用卡两张,借款期间信用卡的全部额度、取现额度均由杨先生支配,由此产生的还款责任也由杨先生承担。
起初,杨先生使用信用卡期间能够按期还款,但自2021年7月起,信用卡账单开始陆续出现逾期。银行随即向信用卡登记持卡人林女士进行催款,林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履行还款义务,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自行垫付了部分欠款。
除上述两张信用卡,杨先生还向林女士借走了第三张信用卡,用于日常资金周转。截至起诉时,杨先生不仅未归还三张信用卡,自2022年10月起便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后续不足部分均由林女士垫付。2023年6月起,林女士彻底无法联系到杨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偿还包括未还账单金额及垫付金额在内的款项共计78050.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依据林女士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杨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林女士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故林女士与杨先生就本案款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杨先生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
经过计算本金,杨先生尚欠59647.59元款项未还。此金额与林女士主张的78050.61元存在近两万元的差额,因林女士未主张资金占用费,该部分损失只能由林女士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返还林女士款项59647.59元。
(北青网 1.6 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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