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与鲁某曾均是某公司员工,邬某系鲁某的直属上级。2024年7月31日,鲁某辞职并通过电子邮件向某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发送举报邬某职场霸凌的文档,内容涉及职场孤立、不公平对待及工作作风问题,后该邮件在某公司其他地区公司及同行业人员之间传播。
2024年8月,某公司经对该文档调查,确认举报邮件内容属实,邬某确实存在侵犯他人隐私及辱骂同事等职场霸凌行为,某公司遂解除了与邬某的劳动合同。邬某认为,该文档内容虚假,损害了其在公司的声誉并降低了同行社会评价,遂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鲁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系被告的举报行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直接下属,其认为上级存在职场霸凌行为,有权向公司举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仅将举报信发送给公司高层领导、同部门同事及其他部门领导,接收者共18人,并未在公司外部公开传播,其举报行为不足以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的后果。原、被告系某公司员工,某公司在事发后进行调查,认定被告在举报信中所述的职场霸凌情形存在,被告并未捏造事实,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 1.3 张子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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