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陶某与女儿金某到自家租赁的草场采摘蘑菇,被相邻草场也在采摘蘑菇的胡某发现。胡某骑上摩托车赶到陶某母女身边,欲强行带走二人采摘的一桶蘑菇,被拒绝后,胡某随即掏出刀具指向这对母女,大声谩骂并威胁,最终将蘑菇抢走。母女二人脱离险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胡某很快被抓获。
经查,胡某以经营草场、养殖牛羊为生,常年独居,案发当天胡某曾饮酒。在审讯过程中,其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称喝多了,只想抢蘑菇,对自己的行为没考虑那么多。
涉案蘑菇经鉴定价值虽仅为143.2元,然而胡某持刀威胁的情节使事态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重点在于行为方式而非数额大小,在审查这类案件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手段。胡某为达不法占有目的,当场持刀威胁,该行为已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日报》1.6 于莹莹 郎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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