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5日,王某与某公司就案涉房屋装修签署《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某公司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王某于2023年2月6日入住,至2024年4月20日因漏水问题发现管道接错,某公司于2024年4月底5月初完成整改。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可以用于冲厕、绿化、景观等杂用。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有单独的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中水处理系统曾经投入使用,现已停用多年。两个管道中的水实际均为自来水,中水管道中的水是流经回用池的自来水。
王某称,家里有小孩和老人共同居住,被告侵权行为影响了家人的身体健康,且长期饮用中水管道中的水,对其身心造成极大影响,该事实对其造成极大精神压力,故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某公司认可管道安装错误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王某1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错将中水管道接至饮用水管,导致王某家中长期使用回用池水,虽未构成致伤致残,但对王某的生活及精神影响较大。结合事实,法院酌定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北京青年报》12.22 郭浩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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