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18时许,刘某通过某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叫车公司)平台呼叫车辆,平台指派佘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接单,约定将刘某及其未满两个月的婴儿杨某送至其家所在地。车辆行驶途中,平台要求预付车费,刘某因微信余额不足取消订单,后按原计划继续乘车。当日19时许,佘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刘某九级伤残、杨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登记在佘某配偶康某名下,康某与某叫车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并缴纳年度包干费;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人10万元)。
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佘某、某保险公司及某叫车公司赔偿损失44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2万元,佘某赔付42万余元,某叫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叫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从三方面明确平台不可免责:一是订单取消不导致运输合同终止。刘某取消订单系因预付车费客观限制,并非真实放弃乘车需求,车辆仍按原约定路线提供运输服务,佘某以平台名义提供服务,符合运输合同继续履行的特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未实质终止。二是平台未尽审核监管义务,存在过错。案涉车辆通过平台接单运营,平台收取年度包干费,与车主形成运营合作关系,却未严格审核实际驾驶人资质,对“人车不符”的运营行为未尽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平台承运人责任不可转嫁。即使订单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台指派车辆上接受运输服务,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持续存在,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叫车公司免责主张不成立,判决维持其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报》12.19 蔡蕾 向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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