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日,乘客小刘在乘坐司机李师傅驾驶的公交车时,因李师傅制动措施不当,导致小刘摔倒受伤。当日,小刘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头晕等。对此,公交公司垫付1900余元医疗费。后小刘多次到医院治疗,自行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
经查,李师傅是某公交公司员工,其驾驶公交车属于职务行为。该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因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刘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案涉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称,小刘自己未站稳存在过错,且即使需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最终表示,同意直接赔偿小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刘与公交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因驾驶人制动措施不当致小刘受伤。现并无证据证明小刘受伤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其亦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公交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现小刘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且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小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7000余元。
(《工人日报》12.18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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