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赵与老李系某小区上下楼邻居,老赵住102室,老李住202室。在老李外出期间,老赵未提前与其协商便在一楼天井处搭建了不锈钢结构的玻璃雨棚。老李回家发现后,多次要求老赵拆除该玻璃雨棚,并寻求居委会调解,但均未能劝阻和制止老赵继续搭建。老李遂将老赵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老李认为,下雨天雨水滴落至雨棚会产生噪音,影响休息;雨棚足够支撑成年人攀爬,距二楼阳台、卧室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老赵辩称,雨棚建在自家天井,无需经老李同意,不存在噪音、攀爬等风险。雨棚未被城管部门认定为违建,老李无权要求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该玻璃雨棚与202室阳台外墙下端相邻,客观上增加了他人攀爬带来的危险以及下雨天的噪音影响,对老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构成妨害,遂判决老赵拆除该玻璃雨棚。
老赵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中国法院网 12.11 顾建兵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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