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李先生在某体育公司经营的飞行基地进行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药费近25万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遂将体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李先生表示,在9个月的滑翔伞培训课程期间,相关课程并没有学完,也没有取得滑翔伞运动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飞行能力。在滑翔伞运动中,体育公司应对李先生飞行全程指导,但教练员在事发期间没有紧密观察他的飞行状态,更没有及时指导,导致他飞行到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后从高空坠落。因此,体育公司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体育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已经过期,李先生已不属于培训期内学员,公司不再负有培训及看护义务。事发当天,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教练员并未出现指挥失误的情况。同时,李先生有多次飞行记录,已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不需要教练指挥飞行。综上,体育公司认为李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定李先生腰3椎体爆裂骨折伴附件骨折(管内骨性占位),行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体育公司作为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具备滑翔伞运动培训资质,对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已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事发后,体育公司及时组织营救、拨打急救电话、将李先生送至医院就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李先生自行承担80%责任,某体育公司承担20%责任。据此,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治日报》12.14 徐伟伦 石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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