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某与天津市某城市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王某入住后本以为可以安居乐业,却不料被一阵阵“嗡嗡声”打破宁静——地下一层供热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持续困扰着一家人的生活。
2019年,王某将某城市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对地下一层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将噪声控制在30分贝以内、确保房屋适宜居住,并赔偿王某相应的租房损失。然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主卧在供热设备运行时的室内噪声仍达32分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卧室夜间噪声标准。
至2024年,噪声问题始终未解决。王某在每年供热期间仍不得不外出租房。因此,王某再次呈讼法院,要求某城市建设公司消除噪声侵害,并赔偿其后续的租房损失及垫付的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前案生效判决已确定某城市建设公司负有消除噪声的责任,故王某关于“消除噪声污染”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将不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与鉴定费用赔偿事宜,因房屋噪声长期超标导致王某无法正常居住,每年供暖期间外出租房确属合理,该部分损失亦客观存在,依法应予支持。
结合本地房屋租赁市场行情,法院酌定按每月1100元、每年5个月的标准计算租房费用,依法判决某城市建设公司赔偿王某相应期间的租房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5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晚报》12.8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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