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人们提起蔡元培的美育思想,总会想起“以美育代宗教”说,但其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社会美育”。他在《美育实施的方法》(1922)一文中明确提出,“社会美育,从专设的机关起”,所谓“专设机关”包括美术馆、美术展览会、音乐会、剧院、影戏馆、历史博物馆、古物学陈列所、人类学博物馆、博物学陈列所与植物园、动物园;除此以外,还有一种普遍的设备,就是地方的美化,如道路、建筑、公园、名胜、古迹、公坟等。
蔡元培对“社会美育”的建构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首先是随着“以美育代宗教”说的提出而发端,继之经历了五四运动的洗礼,接着在《美育实施的方法》中得到明确界定,再因入典《教育大辞书》而走向经典化,又在20世纪30年代抗战时期得到进一步普及和推广,最终作为一个重要的美育范畴而得以确立,成为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说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在蔡元培那里,“社会美育”对“以美育代宗教”说可谓如影随形,数十年如一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蔡元培自倡言“以美育代宗教”之日始,但凡论及这一命题,总是将终结点、完成态归结和落实到“社会美育”的实施和建构之上。
由此可见,蔡元培的美育思想其实是一个双线结构,“以美育代宗教”说与“社会美育”两者的互恰关系一以贯之,并行不悖,构成一主一从两大线索。在这双线结构中,前者是现实的,后者是理想的;前者是批判的,后者是建设的;前者是论理的,后者是实施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以美育代宗教”是蔡元培美育思想的第一原理,那么“社会美育”则堪当蔡元培美育思想的第二原理。
(《求是学刊》2024年第5期 姚文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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