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美丽小说网”的运营方。2019年5月,李某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公司发送《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甲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李某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019年6月起,甲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阿巴巴”撰写的《T小说》。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甲公司发送小说章节文稿,共计500余章,字数达110余万字。
2023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大众小说”APP中向公众提供了《T小说》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署名也是“阿巴巴”。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万余元。
乙公司辩称,2018年3月,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将《T小说》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某传媒公司,转让书显示郑某笔名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T小说》著作权层层转授权至乙公司,故乙公司在“大众小说”APP提供《T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小说作者署名为“阿巴巴”,但甲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乙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郑某。鉴于乙公司提交的郑某系《T小说》原始作者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难以认定乙公司取得了作品传播授权。乙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小说”APP中传播《T小说》,其行为侵害了甲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调解方案,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款项4万元。
(《人民法院报》4.16 郭燕 郝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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