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08年进入江苏省无锡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陆续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2012年,张先生在工作上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把他调到了其他门店。张先生接受处罚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3年1月,张先生因病向店长请假回家养病。没想到,2月底公司突然跟张先生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张先生在2012年失职犯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及2023年1月到2月这段时间缺勤,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做出这个决定时,没有向工会备案。
在和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2023年1月他是因病请假,手续齐全,公司称张先生缺勤违反规章制度,法院不予支持。若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处罚的,也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2012年张先生的失职事件已在当时作出相应处理,房地产公司在2023年又以此事认定张先生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公司给自己扩大了权利、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此外,公司在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向工会报备,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可认定,张先生与公司从2008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66120元。
(中工网 4.3 黄洪涛 顾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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