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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5年04月16日 星期三

    销售“展车”未明确告知构成侵权

    《 文摘报 》( 2025年04月16日   03 版)

        原告甲某花费21万元在被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时被告明确告知甲某车辆为全新车,车辆行驶里程20公里以内。但甲某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划痕、玻璃有污渍、车内有污痕、行驶里程为21公里,遂要求被告更换车辆。被告称系正常情况,不同意更换车辆。

        甲某在与被告多次确认案涉车辆为全新车后提车,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甲某通过车载系统发现该车辆于2023年10月有人乘坐,便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更换车辆。被告称该车辆作为“展车”在展厅停放了3天,并表示“展车”就是新车,销售时无需告知,不予更换。

        经多次沟通无果,甲某诉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合计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交付车辆虽为“展车”,但仍为“新车”,且不影响原告订立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但被告在交付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为“展车”的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综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在双方就案涉纠纷协商过程中已公开道歉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4.6 孙立昊洋 马金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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