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平台购置了一台洗碗机,恰逢商家促销,又额外赠送了一个电饭煲。小王在使用电饭煲烹饪时,触及其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部分手指功能丧失。小王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时,对方却甩出“赠品免责”声明,称赠品是免费提供的,出现问题概不负责。
于是,小王诉至法院。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电饭煲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外壳带电。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小王的损失。
法官提示,我国民法典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商家以“赠品是免费提供”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商家赠送电饭煲的行为属于附赠品销售行为,并非纯粹的民事赠与行为。对于附赠商品,消费者虽在形式上没有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因此,商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小王因使用赠品电饭煲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商家负责赔偿。
(《北京日报》3.26 裴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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