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刘某购买了案涉房屋,成为湖南省长沙市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6月,因刘某的配偶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二人共有案涉房屋被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依法先行网络查封。后经汨罗市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应予以追缴。
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刘某搬离,未再居住,未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因催讨无果,于202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被查封期间,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后、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变更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前,刘某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虽然案涉房屋被查封,但是刘某并未被限制正常使用案涉房屋。且案涉房屋被查封,系因刘某的配偶涉嫌刑事犯罪所致,是共有人自身原因所致。所以,在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欠缴期间,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仍是刘某。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自交房之日起,就应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即便刘某未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故刘某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其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又因双方对抵扣刘某之前预缴的物业费2268.24元、装修押金2040元均未有异议,法院遂判决刘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剩余物业费5142.76元。
(《人民法院报》3.28 陶琛 王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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