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2日,安某向某化妆品店电子支付1980元,购买进口化妆品一套,某化妆品店向安某出具购物小票一份。安某对进店购买化妆品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
2023年7月11日,安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以某化妆品店销售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河南省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店销售的进口商品无中文标签。因双方对投诉举报一事协商未果,安某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化妆品店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安某在购买化妆品时进行录像,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后,未向被告提出维权事宜,不符合消费者正常的交易习惯;原告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其购买涉案商品并非为了生活消费,存在购买商品后直接通过举报或诉讼途径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的牟取经济利益意图,遂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1980元。
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而非牟利的手段。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产品而企图获取惩罚性赔偿款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相悖,故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治日报》3.30 赵红旗 乔瑞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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