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需交纳保险费10万元,交费期为10年。王女士后来感觉自身支付能力有限,认为当时是一时冲动被推销员忽悠才投保,交纳的保险费都是从朋友处借的,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10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法官解释,案涉保险合同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其保险单载明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本案中,王女士称,案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未向其提交意愿书、未就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求进行说明,上述事由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因此法院不支持王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有必要强调的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王女士可以要求退保,由保险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案虽未支持王女士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但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协商有关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事宜。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投保人确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欺诈,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京报网 3.19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