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一段时间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我参加培训。经过这次培训后,公司又以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如果你觉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聘劳动者,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其次,对劳动者进行了实质性的培训或合理地调整了工作岗位;最后,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海法治报》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