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苏某多次驾驶无牌白色小轿车,在京承高速北石槽等高速站口闯卡逃费。他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减速顶开栏杆后径直通过,二是跟随前车趁抬杆未落时加速通过。据统计,苏某先后60余次逃费,金额达7022元,同时造成卡片损失费19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费员升降杆来不及防备,公然驾车撞击栏杆,强行冲卡或尾随前车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苏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多被认定为抢夺罪。司机行为直接侵犯了收费站对该路段通行费的取得和占有权利,具有公然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官表示,逃避ETC的行为同样被认定为抢夺罪。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但高速公路管理方会通过系统筛查多次驶入高速但无缴费记录的车辆,进行预警提示,并上报违法犯罪行为。涉事司机不仅要补缴相应偷逃费用,更会面临法律制裁。
(《今晚报》2.24 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