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信用卡逾期未归还,催收人员未经同意向他人披露欠款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诉某信用卡中心隐私权纠纷案并已作出判决。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张某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情况。在拨打张某预留的手机号无果后,被告的催收人员到张某家附近走访并获取张某外甥的手机号,随后拨打该手机号并告知对方张某信用卡欠款情况,以及欠款的具体金额。
后张某就催收行为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得到调查回复:“经查,催收人员存在泄露欠款信息以及催收话术不当问题”。张某将某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的催收行为泄露了其欠款信息并侵犯了其隐私权,造成其在邻居和亲属中评价降低,给其造成名誉及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欠款信息属于其隐私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张某同意,任何机构不得泄露其欠款信息。被告某信用卡中心的催收人员通过张某预留手机号码以外的途径进行电话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向张某以外的人泄露其欠款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3.3 冯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