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李某是一个普通财务,日常工资已不能满足其对奢侈品的极度痴迷。李某管理着公司4个账户,其中2个账户的转账与审批均由她一人负责,无人监督,有很大的空子可钻。
对金钱的渴望以及现实方便的作案条件,激活了李某心中的贪欲,她决定“借鸡生蛋”。2022年10月,李某第一次挪用资金,购买了心仪已久的大牌包“探探路”。
慢慢地,李某尝到了甜头,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胆子也越来越大,她开始频繁挪用资金,且金额也如同滚雪球般持续膨胀。短短18个月,她向自己个人账户转账158次,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余元,平均每月入账80万元。
2024年4月,公司发现账目混乱,内部询问时,李某当场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并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公司认为李某可能涉嫌犯罪,遂报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审查认定,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李某已全额退还被挪用资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新民晚报》2.21 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