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王某通过某平台向蓝天公司租赁一部手机,选择“租完归还-可买断”套餐,租期为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月租金673.25元,总租金8079元,商品免押金,买断价12600元。王某在租赁期满前续租该手机七个月,但在支付完第1期至第12期租金后,自第13期起未再支付租金。蓝天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买断款5167.32元并赔偿违约金50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王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日,则双方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王某应于蓝天公司通知七日内支付买断款;租赁期限届满后未返还手机,王某应按照每日10元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租赁合同关系,蓝天公司交付涉案手机后,王某逾期付款超过七个自然日,经蓝天公司通知未归还涉案手机,发生约定的买断情形后仍未支付买断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断价格应为4521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蓝天公司请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发生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个自然日情形双方关系变更为买卖关系,蓝天公司现主张以买断方式维护其自身权益,已丧失基于租赁关系弥补损失的请求基础,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事实,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买断款4521元。
(《人民法院报》2.19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