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公、李阿婆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去世,二老在世时子女只剩女儿王某。小王为二老已逝儿子的独生子,系王某的侄子。二老在世时独自居住,王阿公去世后,由于李阿婆无生活自理能力,王某将李阿婆接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并照顾李阿婆的生活起居,小王未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过。李阿婆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将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打入王某的账户。
小王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李阿婆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遂将姑姑王某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则认为,小王的父亲已经先于王阿公、李阿婆去世,李阿婆去世后,其在世直系近亲属只有自己。自己一直负责照顾李阿婆,并且操办了李阿婆的后事,原告小王从未与二老共同生活,也没有照顾过二老。因此,对于李阿婆的死亡抚恤金,小王不能代位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的父亲已先于王阿公、李阿婆去世,且在二老生前,小王并没有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情况,因此小王对于李阿婆生前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不能主张代位分割。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分割死亡抚恤金之诉请,不予支持。丧葬费是相关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补偿,亦不属于遗产范畴。小王并未参与丧事办理,故其主张分割丧葬费之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11.23 郭燕 向颖 吕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