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从法国进口和销售葡萄酒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孙某指使该公司员工王某,制作低于实际价格的虚假报关材料用于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共计40万余元。
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孙某自行或指使王某,从澳门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雪茄,以水客携带方式走私至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其指定地点,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后被告人孙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所提交的孙某抽雪茄的照片,法院对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本案指控走私雪茄的笔数、数额等相关事实均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间不存在疑点,且结合订购过程及走私规模认定为走私货物并无不当,故法院对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对其所提案涉雪茄应扣除孙某合理自用部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名的选择,目前是以涉案走私商品的用途是否属于日常生活,以及是否具有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主观故意进行认定。本案的被告人在走私雪茄后在微信上对外销售牟利,且其向境外销售网站订购的数量较大,早已超出个人自用的合理范围。
(北青网 11.19 陈斯)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