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隋某系同村南北邻居,翟某居北,隋某居南。2022年5月,隋某将自家平房屋顶出租给某光伏厂家,让厂家在其平房屋顶上安装了三组半光伏发电板。翟某认为隋某安装的光伏发电板导致其家中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影响,夏天闷热,冬天阴冷,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双方通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
2023年11月,翟某一纸诉状将隋某告上法院,要求隋某立即拆除平房上的所有光伏发电设施,保证翟某一家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到现场实地勘验,确认隋某家平房上的光伏发电板分布为北侧三组,南侧半组。最北侧一排发电板柱子离地高约3米,由北往南第三排发电板离平房南侧边缘尚有20至30公分距离。光伏发电板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均造成不利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涉及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
法院主动联系光伏安装厂家,制定出以下整改方案:1.将隋某家平房最北面一排17张光伏发电板全部拆除;2.将在靠近原告房屋一侧安装的逆变器拆除,另行安装在南侧光伏发电板第一排柱子位置;3.将南北并排的发电板之间的缝隙扩大2至3公分;4.将所有的光伏发电板整体南移20公分。
一审法院以上述整改方案作出判决后,翟某不服,提起上诉仍坚持要求全部拆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1.19 倪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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