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交通肇事罪”,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横冲直撞的电动自行车、超速或超载的机动车……实际上,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行人闯红灯过马路,造成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摔倒,进而被轿车碾压致死的交通事故案。
2024年5月某天早上,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越马路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逃离现场。后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人民日报》11.7 魏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