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房东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1700元,按季支付。当日,张某将案涉房产交付该中介公司。
后中介公司与租客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某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房租每月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
然而,自2022年12月后,房东张某再未收到该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与中介公司失联。无奈之下张某将租客李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查明,李某已搬出租赁房屋。双方均认可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案涉房产的交接,故应视为李某已于该日搬离案涉房屋。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租金的期间,应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李某自中介公司处租赁案涉房产的期间,包含在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之内。按照约定,李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此期间的租金,故张某要求李某支付此期间的租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0.26 薛原 李晨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