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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1月06日 星期三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 文摘报 》( 2024年11月06日   03 版)

        2019年6月,一家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约38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负责人找到吴某等6名朋友,让他们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碍于情面,吴某等人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如期偿还本息。银行将该公司及吴某等6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吴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余5人另案处理)。

        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是其养老金账户,每月从中领取的社保养老金是唯一生活来源,且目前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申请法院停止对其养老金账户的执行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上两条均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权限。

        该案在执行期间,法院虽然冻结了吴某的养老金账户,但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被执行人吴某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妇女报》10.28 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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