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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11月06日 星期三

    “挖人”变“挖坑”,打工人何去何从

    《 文摘报 》( 2024年11月06日   03 版)

        在杭州工作的小张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出色,被北京某科技公司看中。3月5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小张,沟通招聘事宜。因工作待遇优厚,小张决定“跳槽”,到北京参加面试。

        3月10日,小张收到科技公司聘用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恭喜您顺利通过我司面试,担任我司项目经理一职,请您确保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来我司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回复:同意入职。

        3月14日,小张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往北京,准备入职。当小张按时到达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却被当场告知公司不再需要项目经理岗位,请另寻工作。

        小张起诉称,公司言而无信,自己特意辞去原工作,还没办理入职就“被失业”了。因此,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一个半月工资损失5万元及各项费用1500元。

        科技公司则表示,不录用小张合情合理,小张应自担风险和损失,目前小张未办理入职,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向小张发出聘用意向书,小张收到后回复同意。该意向书经科技公司发出要约及小张作出承诺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完全是科技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科技公司应对小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张丧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成本、科技公司拒绝录用小张的时间、意向书约定的月薪资标准等因素,以及小张的交通费损失,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小张5万余元。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网 10.21 武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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