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龚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蔡某、华某、舒某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蔡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认定,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核定载客3人,龚某投保了10万元/座的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共投保2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将龚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龚某只投保了2个座位的乘客险,现有3名乘客受伤,其中1人系超员乘坐,基于公平原则,3人平摊20万元的责任限额。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在投保2个乘客座位险但有3名乘客受伤的情况下,乘客座位险该如何赔付?
司法实践中,在多名被侵权人共存的情况下,座位险作为商业险应如何赔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也就是说,蔡某等3名乘客应按实际损失比例分配20万元的责任限额。经核定,蔡某损失共计149650.33元,华某损失共计78258.95元,舒某损失共计52363.37元。按赔付比例计算后,蔡某的赔偿额度为106789.11元。但因保险公司每个座位险赔偿限额不能超过10万元,故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司机龚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某10万元,被告龚某赔偿原告蔡某49650.33元。华某、舒某在另案中也按比例在剩余的座位险10万元限额中依法获得了赔偿。
(《人民法院报》9.19 陶琛 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