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国外务工多年,临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事实上,孙某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其同事也做了微信提示,但孙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夹带回国,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某的异样,从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所涉及的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鉴于孙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因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携带、邮寄或者交易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法官提醒,出国旅游、务工人员回国时,应谨慎携带动物类制品,避免因不知情或侥幸心理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日报》9.18 刘津宁 郑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