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因评标人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部分雷同,认为两公司可能存在串标行为,故对两公司均进行退标处理。
甲公司认为,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乙公司的过错行为导致甲公司丧失某项目的商业机会并被移出供应商库。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以及律师费7.2万元,并要求乙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乙公司辩称,涉案文件内容缺乏独创性,在投标文件中使用系公司员工失误错用其原任职公司(甲公司)模板文件导致,乙公司并无侵权主观故意,且事后已及时向项目业主方进行说明以消除影响,员工失误错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文件编排与制作采用独特、具有个性特征的表达形式,是甲公司智力活动的产物,并以确定的载体即投标文件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涉案文件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文件内容系甲公司创作,且已在甲公司的其他投标文件中署名使用,能够证明甲公司是涉案文件内容的著作权人。乙公司的被诉侵权文件在文字内容、图片制作、排版等均与甲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治网 8.25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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