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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9月04日 星期三

    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

    《 文摘报 》( 2024年09月04日   03 版)

        2019年10月,小美与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小美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另行出租、出售”。附件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本项目地下、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支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第三人W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载明根据A公司的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W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W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

        2022年8月,小美驾驶车辆进入自己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保安(W公司工作人员)以A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双方遂发生纠纷。小美将A公司作为被告,W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产权车位向其开放出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案涉小区的产权车位具备向业主出租的条件,故A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A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某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A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家庭报》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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