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先生和塔女士在儿子小伊9岁时协议离婚,当时经法院调解,确定小伊跟随母亲塔女士生活,热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伊能够独立生活。
今年已18岁的小伊在读高二,其母亲供养小伊的费用不断增加,原先约定的抚养费难以满足小伊基本的生活与学习需求。小伊认为,自己还在读书,没有独立的生活条件和能力,每月还需要2000多元维持学业和生活。然而,热先生却彻底停止支付抚养费。
小伊将热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标准提升至每月2500元,并延续至其完成学业、能够独立生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为,小伊虽已满18周岁,但目前就读高中,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综合考虑小伊的实际生活状况、教育需要,以及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认为热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综合热先生经济能力等情况,法院判决热先生自今年6月起每月向小伊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伊高中毕业。
法官表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成年高中生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治日报》8.25 潘从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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